【涉性侵女兒】6旬父涉性侵女兒案續 19歲事主稱獲父送內褲感性騷擾
發布時間: 2023/01/05 15:18
60歲父親涉於住所兩度強姦19歲女兒,以及撫摸女兒胸部及下體,其l涉案父親否認2項強姦罪及1項非禮罪,案件今(5日)於高等法院續審。事主在辯方盤問下供稱,曾向警方提及被告於台灣返港後,曾購買1盒內褲給她,對此事主感到被性騷擾。事主稱曾向母親及警方提及事件,惟警員未有於口供中作紀錄。
案發時被告60歲,被控2項強姦及1項猥褻侵犯罪。控罪指,被告於2020年3月18日至3月31日期間的某日,以及於4月某日,在某單位強姦X。被告另於4月某日猥褻侵犯X。
事主X今續供稱,2020年4月至12月11日期間,約於案發期間至報警前,被告從台灣返港,X突然發現房間內有1盒內褲,被告稱特地從台灣購買,X表示感到被性騷擾。
X續稱曾向母親及警員提及事件,惟口供中未有紀錄,後來她亦感到疑惑,遂問及社工為何口供中遺漏了這部分。
X早前曾供稱,2019年聖誕節返港後,翌月與父親到內地期間曾被強姦。辯方指出,當時被告往內地公幹,母親建議被告帶同X前往旅行,因X的父母均很節儉,母親指只須額外購買機票,父女可同住一酒店房,X供稱不知道這個說法。
X供稱不喜歡被拍照或自拍,辯方則呈上數張X與被告於內地之合照,X供稱當時因坐飛機及到喜歡的餐廳而感到開心,因此才拍照。
X曾於口供稱,1月4日晚上,X獨自在酒店房間準備睡覺時,被告突然爬上床嗅其身體及頭,X感到「好核突」,並指被告如曾侵犯她的叔父一樣,以不給零用錢等威脅她就範。
辯方質疑X為何不即時報警或告知母親,X供稱,當時十分緊急和突然,「無可能咁快反應,未有意識及提前準備措施保護自己」。辯方續指X當時已19歲,可以自行離開。X供稱,當時在內地沒有足夠錢財,應對被告對其威脅。X稱當時欲反抗,但卻沒有勇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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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